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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实验室文档管理规定 一、文件、公函管理规定 第一条
公安部、科技部文件,报实验室主任阅,登记后交相关人员办理。 第二条
学院训练部、政治部、院务部、科研部、纪检审计室文件,报实验室副主任阅,登记后交相关人员办理。 第三条
工作处理完毕,须将文件交办公室负责文秘工作的人员整理归档。 二、文件、公函档案管理规定 第四条
档案主要分为两大类:第一类为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各部门下发的文件及公函;第二类为重点实验室会议记录、文件材料和各项工作的总结、统计报表以及重大活动的文字和数字化资料。 第五条
按办公室工作人员分工,将自己职责相关材料分类、分目建立案卷,并按照时间顺序整理好档案夹或档案卷中的档案,如果调离,要将各项材料移交(包括电子版)接管此项工作的人员。 第六条
借阅文件资料要办理登记手续,重要档案不得外借。 第七条
数字化资料要及时建立档案库,把档案资料作好备份。 第八条
年度末,办公室汇总所有的电子统计数字资料,并永久保存,由办公室专人统一汇总。 三、
课题档案管理条例 第九条
凡正式批准立项的课题,必须按规定,做好课题档案材料的收集工作。 第十条
以重点实验室集体的名义申请到的课题,其课题档案由科研秘书负责建档。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成员个人申请的课题,由课题负责人负责建档。 第十二条
课题的归档文件材料,分为管理性文件材料和科技文件材料。归档材料必须完整、准确、系统,归档管理文件材料必须是原稿(原件)。 第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成员个人申请的课题结束时,课题负责人应将有关管理文件和科技材料一并交科研秘书归档。(课题组可留复印件一份,以备查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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