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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实验室机构设置规定 第一条
重点实验室由实验室办公室和研究室构成。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为学术指导机构。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实验室主任、副主任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任命,实验室办公室和各研究室主任由实验室主任任命。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主持实验室全面工作,实验室副主任分别负责实验室的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科研与学术工作、实验与仪器设备管理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实验室办公室的职责: 实验室办公室是一个综合的业务部门,主要包括以下职责: ①协助实验室主任召集实验室会议和学术委员会会议,草拟文件并及时发布; ②负责实验室所有信息的收集、整理、统计与档案管理; ③协调联系有关人员,完成文件传递,发布事项通知、公告等; ④实验室主任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研究室是重点实验室实施科学研究、组织学术活动、落实人才培养方案的基层单位。主要任务包括: ①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下达的研究任务; ②制定研究室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术交流、发展目标等规划; ③妥善管理本研究室的仪器设备; ④负责为本科生、研究生开设教学实验,并接收学生进行课外实践活动; 第六条
实验室研究人员实行固定人员与流动人员相结合的方式。固定人员是指在实验室有固定编制的人员,由实验室主任在校内选聘。流动人员指编制不在实验室的院内人员和院外的客座人员,根据研究任务的需求,由实验室主任在院外选聘; 第七条 客座人员是指挂靠在本实验室所属学科下的兼职教授、访问学者及实验室开放课题的研究人员。实验室客座人员在学术访问和开放课题执行期间,根据具体情况每年累计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应少于2个月。客座人员在实验室工作期间,由实验室负责安排住宿,每个项目原则上只接待一人,每天给与一定的补助。 机构设置框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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