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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所在的位置-重点实验室-实验室管理-科研工作管理规定

 

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条  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灭火救援技术及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以保证学术委员会能从相关领域的不同学术角度对重点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和工作内容实施有效指导。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委员7~9名。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委员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聘任,院外委员数应不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中青年委员不少于委员总数三分之一。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三年。每次换届更换的人数不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①审议实验室发展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

②审议重点实验室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

③审查、建议和指导重点实验室重要学术活动;

④审定实验室开放课题指南和审议开放课题;

⑤评议重点实验室的研究成果;

⑥评估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的科研进展及研究成果。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工作方式:

①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②学术委员会主任在必要时可临时召集会议。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遇事需要形成决议时,在发扬民主、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决议以超过参加表决人数的三分之二为有效。

第九条  重点实验室应为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提供方便,通过各种方式,为学术委员会了解重点实验室的工作创造条件。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的各项活动,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工作,提出具体指导性意见,定期到实验室进行学术交流。对因各种原因经常不参加学术委员会工作、发挥其正常作用的成员,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请武警学院批准,可免去其学术委员会委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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